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瑞財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丁瑞財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