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曾秋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秋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曾秋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
1年8月10日及101年11月21日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合計共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保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1年8月10日及101年11月21日指定保證金各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路○○○○○號16樓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交付予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27
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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