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呂國璋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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