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甲○○
即 相對人 2號1樓.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請求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