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而非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惟若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
,亦得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段60號3樓,有戶
籍謄本可佐,被告雖於聲明異議狀上記載地址為台北縣永和
市○○街○○○巷○號4樓,然且本件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即契
約締約處)為台北縣淡水鎮,有原告提出之契約影本1份可
佐,並非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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