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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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918號
原 告 宗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法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訟諒
被 告 劉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路○○○號,此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依起訴狀所載,原
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雖在新北市,但未確定在那一個行政區
,經本院電請原告確認亦未果,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是以本件無法確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