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林昌榮 被告 唐丞興業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仁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姜仁堂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73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