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葳(原名李佳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姜麗君法官吳智勝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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