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45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45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45號
聲請人 林虹
相對人 楊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官王筱寧書記官林思辰通譯何郡儀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林虹均 相對人楊家輝
三、調解內容如下:
1、相對人願當庭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並當庭向聲請人道歉(均業經相對人當庭履行完畢)。
2、聲請人願於被告履行第1項後,撤回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刑事案件之傷害告訴。
3、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4、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后:
聲請人:林虹均相對人:楊家輝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書記官林思辰法官王筱寧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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