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4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錦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68、127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52、17996、18000、19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錦隆被訴幫助詐欺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錦隆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暨移送併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鄭錦隆自白犯罪(見本院審易卷第181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