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洂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洂方分別於(一)民國10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6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及於(二)民國106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7.6%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3034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㈢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