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739號原告林○年籍詳卷被告 彭資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嗣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9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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