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原 告 陳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