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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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羅盛德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儀婷 律師

被告 劉國平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3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0,8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00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6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駕駛原告所承保DU-5749號車,並過失

撞及被害人 孫秀真 死亡,經原告理賠被害人之繼承人新台幣

2,000,0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理賠申請書、電匯同意書

、匯款資料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

項及同法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29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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