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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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鄭煌彬
被   告  王琦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附件所示之房屋土地訂購單所
指買賣標的之【新板巨星開普敦】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新板
巨星開普敦】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甲方名義變更為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與被告簽立房屋預售屋
轉讓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載明被告應於109年
11月24日前陪同原告至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
司)辦理預售屋轉讓事宜,詎被告竟不配合履行系爭契約,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債務。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會儘快償還積欠原告之債務,但不同意轉讓
系爭契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於109年9月25日與被告簽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
載明被告應於109年11月24日前陪同原告至中德公司辦理預
售屋紅單轉讓事宜乙情,業據提出轉讓契約、如附件所示之
房屋土地訂購單、【新板巨星開普敦】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詞抗辯,然兩造於109年9月25
日簽訂之系爭契約已約明:一、甲(即原告)乙(即被告)
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移轉乙方持有之
預售屋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乙方
張高祥 ,房屋預訂買賣契約書乙方中德建設(股)公司(房
屋土地訂購單所載訂購房地名稱:新板巨星開普敦第C7棟第
11樓約26.3坪含汽車位參標233號,賣方 張莉敏 ,以下簡稱
預售屋紅單,詳如附件)。...三、乙方應陪同甲方至中德
建設(股)公司向預售屋紅單之轉讓移轉相關事宜,雙方議
訂至109年11月24日期限,若乙方於期限內反悔,乙方應無
條件一次返還前述500,000元整予甲方。」,可見兩造已約
定被告應於109年11月24日向中德公司辦理預售屋紅單轉讓
事宜,而被告既未能依約返還500,000元,原告依系爭契約
之約定,自得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義務,被告前開辯解,要屬
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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