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陳勝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 陳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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