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 王筱雯 被告 賴堯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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