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戊○○、丙○○、丁○○、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戊○○、丙○○、丁○○、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02號),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乙○○、戊○○、丙○○、丁○○、甲○○從事收購、販賣帳簿、提領贓款等行為,其被害人眾多,犯罪所得甚鉅,足見被告參與或幫助之犯罪集團規模龐大,該詐騙集團尚未遭查獲,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何佩陵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