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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