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36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涂敏珍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熊谷川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熊谷川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如上開補正文件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機構公證及我國當地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中文譯本,且無庸提出印鑑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