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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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中,查獲扣案之土造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該扣案物品顯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土造長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6年7月2日刑鑑字第0960082128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考,故扣案之土造長槍1支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仍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本件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