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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