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張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