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曾泰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4月2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沈秋祥 │(空白)│基隆二信安樂分│104年4月2日│11,475元│GQ0000000││││││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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