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債權人 楊惠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邱來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邱來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債權人之章或債權人簽名之合法聲請狀正本(聲請狀債權人未簽名蓋章)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