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易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