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6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被   告  張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