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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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及提出北登字第012311號設定抵押權
  登記之申辦資料(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提出被告 陳慶章張琛玩 之年籍資料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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