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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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號再審原告 翁其雄 再審被告 蘇銓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953元(即再審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