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8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