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拘役如易科罰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拘役如易科罰金」,顯係「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