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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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52,720元(即每月薪資新台幣39,606元×12個月×10年=新台幣4,75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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