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0日將其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