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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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葉于哲 相對人 陳保吉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保吉、陳玉蘭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及更正相對人,聲請人於108年8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