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衛 間因背信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時本無依民法第544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請求給付之記載,迨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提出準備書狀,始主張此項訴訟標的,自屬訴之追加。按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如為訴之追加,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應定期先命補正,在未經補正以前,法院即不得逕為實體上之判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