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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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林正義 ○○○○○號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李秀金 被上訴人 杜鎧兆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自開始通行如附圖即108年7月12日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方案二所示編號217-20⑴部分之日起至終止通行之日止,按年給付反訴原告依通行面積94平方公尺乘以各該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償金。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2
4元(計算式:108年公告地價120元×80%×10%×94平方公尺×10年=9,024元),應繳反訴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威宏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