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聲請人 鍾陳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鐿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