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瑞娟 被上訴人 邱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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