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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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陳順仁
林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萬陸仟零叁拾捌元【計算式:(75㎡×213,693元/㎡(101年土地公告現值)×95/200)+(85㎡×231,000元/㎡(101年土地公告現值)×95/200)+126,600=17,066,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欠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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