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緝字第3號自訴人 車王機 車行即 許清源 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乙○○
巷3之2(另案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自訴代理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