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濬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之明確全名及其法代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