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如被告人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如被告人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