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5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01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殷新民 告訴被告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件:(96年度偵字第10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