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二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淑貞二樓)上列聲請人聲報誠鋒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業已繳納誠鋒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稅款(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期內損益表。
四、蓋有稅捐機關收件章之清算申報書收據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