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0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被告人到庭,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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