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200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周瑋君
被   告  賴世煜
被   告 利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麗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
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及主營業所分別在台北縣雙溪鄉長源村內柑腳17號(被
告賴世煜)、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被告利昇開發
實業有限公司),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三號12公里北向新台
五南港方向出口匝道處,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依前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所在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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