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良章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任紀瑄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田宜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如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
人,係屬佛朗明哥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
一,依係爭社區規約,住戶應按期所有建物之坪數以每坪新
臺幣(下同)50元計算繳納管理費,是以被告應按期依附表
所示金額繳納管理費,然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給
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社區
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
略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社區
規約、欠費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等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至被告前雖以民事聲明異議狀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始終未舉證以實其說,
本院自無從為其審酌,其空言所辯,即非可取。是以被告既
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系爭房屋所在社區各項
公共設施之有效運作,並確保社區之安全,自有應依規約繳
交管理費之義務。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
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2,511,308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江春瑩
附表:
┌─┬─────────┬─────┬─────┬────┬─────┐
│編│門牌號碼│每月管理費│欠繳期間│欠繳月數│欠繳金額│
│號│(臺北縣三芝鄉)│(新臺幣)│(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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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水灣街1號1樓│1,523元│98.12.1~│7.5個月│11,423元│
││││99.07.15│││
├─┼─────────┼─────┼─────┼────┼─────┤
│2│淺水灣街1號2樓│1,699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3│淺水灣街1號3樓│1,699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4│淺水灣街1號4樓│1,699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5│淺水灣街1號5樓│1,699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6│淺水灣街1號6樓│1,699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7│淺水灣街1號7樓│1,622元│98.12.1~│7.5個月│12,165元│
││││99.07.15│││
├─┼─────────┼─────┼─────┼────┼─────┤
│8│淺水灣街1-1號1樓│1,141元│98.12.1~│7.5個月│8,557元│
││││99.07.15│││
├─┼─────────┼─────┼─────┼────┼─────┤
│9│淺水灣街1-1號2樓│1,749元│98.12.1~│7.5個月│13,117元│
││││99.07.15│││
├─┼─────────┼─────┼─────┼────┼─────┤
│10│淺水灣街1-1號3樓│1,749元│98.12.1~│7.5個月│13,117元│
││││99.07.15│││
├─┼─────────┼─────┼─────┼────┼─────┤
│11│淺水灣街1-1號4樓│1,749元│98.12.1~│7.5個月│13,117元│
││││99.07.15│││
├─┼─────────┼─────┼─────┼────┼─────┤
│12│淺水灣街1-1號5樓│1,749元│98.12.1~│7.5個月│13,117元│
││││99.07.15│││
├─┼─────────┼─────┼─────┼────┼─────┤
│13│淺水灣街1-1號6樓│1,749元│98.12.1~│7.5個月│13,117元│
││││99.07.15│││
├─┼─────────┼─────┼─────┼────┼─────┤
│14│淺水灣街1-1號7樓│1,646元│98.12.1~│7.5個月│12,345元│
││││99.07.15│││
├─┼─────────┼─────┼─────┼────┼─────┤
│15│淺水灣街2號│13,690元│98.12.1~│7.5個月│102,675元│
││││99.07.15│││
├─┼─────────┼─────┼─────┼────┼─────┤
│16│淺水灣街3號1樓-1│4,733元│98.12.1~│7.5個月│62,797元│
││││99.07.15│││
├─┼─────────┼─────┼─────┼────┼─────┤
│17│淺水灣街3號2樓-1│960元│98.12.1~│7.5個月│7,200元│
││││99.07.15│││
├─┼─────────┼─────┼─────┼────┼─────┤
│18│淺水灣街3號B1樓-1│10,949元│98.12.1~│7.5個月│82,117元│
││││99.07.15│││
├─┼─────────┼─────┼─────┼────┼─────┤
│19│淺水灣街3號B1樓-1│9,221元│98.12.1~│7.5個月│69,157元│
││││99.07.15│││
├─┼─────────┼─────┼─────┼────┼─────┤
│20│淺水灣街3號2樓-2│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1│淺水灣街3號2樓-3│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2│淺水灣街3號2樓-5│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3│淺水灣街3-1號1樓-1│9,037元│98.12.1~│7.5個月│67,777元│
││││99.07.15│││
├─┼─────────┼─────┼─────┼────┼─────┤
│24│淺水灣街3-1號2樓-1│741元│98.12.1~│7.5個月│5,557元│
││││99.07.15│││
├─┼─────────┼─────┼─────┼────┼─────┤
│25│淺水灣街3-1號B1樓│27,243元│98.12.1~│7.5個月│204,322元│
││-1││99.07.15│││
├─┼─────────┼─────┼─────┼────┼─────┤
│26│淺水灣街3-1號2樓-2│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7│淺水灣街3-1號2樓-3│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8│淺水灣街3-1號2樓-5│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29│淺水灣街3-1號2樓-6│729元│98.12.1~│7.5個月│5,467元│
││││99.07.15│││
├─┼─────────┼─────┼─────┼────┼─────┤
│30│淺水灣街3-1號2樓-7│960元│98.12.1~│7.5個月│7,200元│
││││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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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淺水灣街5號B2樓│19,824元│98.12.1~│7.5個月│148,680元│
││││99.07.15│││
├─┼─────────┼─────┼─────┼────┼─────┤
│32│淺水灣街5-13號B2樓│34,738元│98.12.1~│7.5個月│260,535元│
││││99.07.15│││
├─┼─────────┼─────┼─────┼────┼─────┤
│33│淺水灣街5-15號B2樓│552元│98.12.1~│7.5個月│4,140元│
││││99.07.15│││
├─┼─────────┼─────┼─────┼────┼─────┤
│34│淺水灣街5-16號B2樓│1,661元│98.12.1~│7.5個月│12,457元│
││││99.07.15│││
├─┼─────────┼─────┼─────┼────┼─────┤
│35│淺水灣街7號B2樓│23,767元│98.12.1~│7.5個月│12,742元│
││││99.07.15│││
├─┼─────────┼─────┼─────┼────┼─────┤
│36│淺水灣街7-3號B1樓│27,627元│98.12.1~│7.5個月│178,252元│
││││99.07.15│││
├─┼─────────┼─────┼─────┼────┼─────┤
│37│淺水灣街7-5號B1樓│29,021元│98.12.1~│7.5個月│207,202元│
││││99.07.15│││
├─┼─────────┼─────┼─────┼────┼─────┤
│38│淺水灣街9號B1樓│56,907元│98.12.1~│7.5個月│217,657元│
││││99.07.15│││
├─┼─────────┼─────┼─────┼────┼─────┤
│39│淺水灣街9號B2樓│31,297元│98.12.1~│7.5個月│426,802元│
││││99.07.15│││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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