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進源
代 理 人 邱鎮北 律師
相 對 人 黃玉女
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
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
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