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進源
代 理 人  邱鎮北 律師
相 對 人  黃玉女
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
  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
  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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