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18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姵文 被 告 王怡惠 王岸 張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案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