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李連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陸拾捌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程志賓